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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0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耀賢

原告
林曈樑
被告
陳勁元(已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5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勁元所涉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陳勁元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4574號案件審理,然前開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15年6月4日始向本院提出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文戳可按,則原告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始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是原告尚可另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又查被告已於115年5月18日死亡,有卷附戶籍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1份可稽,原告倘另提起民事訴訟應向其繼承人提出,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204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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