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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柏榮

聲請人
即受刑人
高梓晴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提起抗告,並於抗告中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一百一十四年度撤緩字第四百七十九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高梓晴已對本院115年1月2日所為之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准予撤銷緩刑裁定提起抗告,緩刑是否得合法撤銷仍待上級法院審查,倘若不停止執行,聲請人將須實際入監執行,即便日後抗告結果有利於聲請人,亦難以回復其人身自由所受之損害,顯有停止執行之必要,依法提出停止執行聲請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院於115年1月2日,以114年度撤緩字第479號裁定准予撤銷聲請人之緩刑宣告,嗣經聲請人合法提起抗告,尚待抗告法院審查,為免聲請人承擔必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之不可回復損害,認有停止執行該裁定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4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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