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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綽光祝少廷楊展庚

原告
李德恩 (住所詳卷)
被告
蔡竧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卷)。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竧瀧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祝少廷

                法 官 楊展庚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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