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 原告
- 李德恩 (住所詳卷)
- 被告
- 蔡竧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詳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詳卷)。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竧瀧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