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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王綽光祝少廷楊展庚

原告
翁秀華 (住所詳卷)
被告
蔡竧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係告訴人)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以同一案件已經起訴,認該告訴部分之事實,為起訴效力所及,爰出具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法院併辦。告訴人於刑事訴訟審理中,對於該案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附帶民事訴訟係原告)。法院審理結果,認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予退併辦。此時關於附帶民事訴訟,如原告未聲請將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固應以其起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但經原告聲請時,基於同一法理,應予類推適用,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維護其訴訟上之權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114年度偵緝字第4663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1471號判決無罪,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1899號、第41925號、第45587號、第53458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嫌部分,因與本案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故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然原告翁秀華既為前揭退併辦部分犯罪事實之被害人,且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祝少廷

                法 官 楊展庚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216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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