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武雄
- 被告
- 蔡明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蔡明勳姓名欄內關於「男」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是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蔡明勳姓名欄關於「男」之記載,顯係「女」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