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盧國勳
蔡行志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甲○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