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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士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武雄
被告
蔡明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蔡明勳姓名欄內關於「男」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是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蔡明勳姓名欄關於「男」之記載,顯係「女」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士佩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