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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余來炎彭全曄曾正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兆得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余來炎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