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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

贓物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依法逮捕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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