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九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0七九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0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依法逮捕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
理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