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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五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胡堅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五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胡 堅 勤

書記官 劉 文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五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