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九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涉嫌竊盜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予以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