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