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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陳秀媖王偉光陳鴻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
展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丙○○
被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二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