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О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六十二號之三六樓所查獲被告廖玉琦(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處分不起訴)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零點零一公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