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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正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玖陸公克)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查沒收之;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七一號所查獲被告汪一平(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處分不起訴)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九六公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曾 正 龍

書記官 吳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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