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五О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玖陸公克)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查沒收之;再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後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凌晨三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二七一號所查獲被告汪一平(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處分不起訴)所有之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點九六公克),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