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七號
具 保 人 丙○○
- 被告
-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八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