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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О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秀媖陳福來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О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陳 福 來

                  法 官 王 偉 光

                  書記官 簡 永 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ОО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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