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 告 展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丙○○ 被 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四二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陳鴻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