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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秀瑛呂安樂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天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同法定代理人
訟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己○○
被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林錫凱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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