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陳秀瑛、呂安樂、林錫凱
- 法定代理人庚○○、丁○○、戊○○、乙○○、辛○○、癸○○
- 原告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原 告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 告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 告 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癸○○ 丙○○ 壬○○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兆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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