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