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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妨害風化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具 保 人 劉秋香

被告
劉家琪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劉家琪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劉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劉秋香因被告劉家琪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一八三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書記官 吳 河 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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