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一號
具保人 賴炳男
- 被告
-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賴炳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賴炳男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