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