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
    林錫凱

  • 被告
    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