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四八三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錫 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