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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秀瑛陳鴻清陳福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六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秀瑛

                        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陳福來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一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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