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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秀瑛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三二號被告陳宏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件內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七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經查前揭安非他命一包(淨重一.七公克),屬查獲之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是揆諸首揭規定,聲請意旨尚無不合,本院自得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 秀 瑛

書記官 藍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八六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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