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具 保 人 劉秋香
- 被告
- 劉家琪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劉家琪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劉秋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劉秋香因被告劉家琪妨害風化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偵聲字第一八三號裁定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