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 公訴人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捌月叁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惟被告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即為警緝獲),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各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六月三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