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聲

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同條例第四、五、八、十、十一條規定不得非法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之違禁物,其經查獲者,不問屬於犯人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均應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三八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五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法 官 林 錫 凱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二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