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即被告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詐欺等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