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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請人
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右聲請人因聲請移轉管轄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且自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及第三百三十五條著有明文。故自訴人於法院為管轄錯誤判決前,如未為聲明,則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時,毋庸同時諭知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

二、本件自訴人向本院自訴被告胡一君及臺大醫院違反醫師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號分別判決被告胡一君自訴不受理及臺大醫院管轄錯誤,而聲請人所指之被告甲○○並未據其追加列為被告,本院亦並未對被告甲○○為管轄錯誤之判決,聲請人於本院為上開判決後,聲請將被告甲○○部分移轉管轄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說明,於法無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林 錫 凱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八八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