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廖正多 律師
- 被告
- 乙○○ 男 二
- 選任辯護人
- 廖正多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梁治 律師
- 被告
- 丙○ 男 三
- 選任辯護人
- 廖正多 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乙○○、丙○因被訴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將其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