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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林春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四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林 春 長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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