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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潘長生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

公訴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捌月叁拾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惟被告係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即為警緝獲),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各自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六月三十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經訊問被告後,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 官 潘 長 生

書記官 王 增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七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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