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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八О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八О號

聲請人
被告
乙○○ 男 五
被告
甲○○ 男 四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慶隆律師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刑事圖利罪嫌已為鈞院審理中,而被告均對案情已有合理之交代,且本案亦無事證證明被告有逃亡之虞,尚且被告均從事公職有正當之職業,並以此謀生,而且被告均願再提供高額之保證金,實無棄保潛逃坐令一生積蓄生機及名譽於不顧,使案情不白之虞,為保障被告入出境之自由權益,尤其被告所任職務亦有出國之必要情形,由於公訴人對被告為限制出境之命令,致使被告之出國權利受限至深,爰聲請解除對被告限制出境之命令等語。

二、查被告乙○○係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主任祕書兼民政課課長、被告甲○○為該公所前祕書室總務,負責辦理採購事宜,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於任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購辦公用物品舞弊罪等罪嫌,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予以限制出境在案。經查:被告固均矢口否認公訴人所指犯行,惟其所涉罪嫌,有臺北縣政府主計室黃育民、臺北縣蘆洲市公所收發室職員林碧霜、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陳文澤、詠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鄭淨文、鉅谷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文賓等人之證述,復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買賣財務稽查條例、通知臺北縣商業同業公會之招商函文、臺北縣蘆洲市祕書室課室發記桌發文清單及臺北縣蘆洲市公所之八十七年教師節旅行箱採購案、重陽敬老毛毯採購案、八十八年兒童節禮品採購案等採購案之相關文件扣案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件被告雖尚無羈押之必要,惟其涉犯情節非輕,有限制住居之必要,自不宜解除限制出境,所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 幼 妃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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