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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詐欺等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劉 以 全

書記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一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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