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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5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屏夏彭全曄王偉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乙○○之拘禁。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5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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