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5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1055號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乙○○之拘禁。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