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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福來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廖正多 律師
被告
乙○○ 男 二
選任辯護人
廖正多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梁治 律師
被告
丙○ 男 三
選任辯護人
廖正多 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乙○○、丙○因被訴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裁定將其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 福 來

書記官 林 兆 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三一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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