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一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許仕楓談虎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羅青「峰」)

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之姓名為羅青「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均誤載為羅青「峰」,應予更正,及犯罪事實欄第二行「AWO─七五0號機車」下補充「(為甲○○所有,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十六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八十六號前失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有強盜、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最近一次係於八十六年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其素行不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談 虎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七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