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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蔡新毅林海祥王士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拾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王 士 佩

書記官 謝 麗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