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壹拾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