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其自任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