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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高奕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

  具 保 人 丙○○

被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甲○通緝到案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乙○○嗣於甲○審理時傳拘無著,經甲○通知具保人丙○○,亦未於所定庭期日偕同或通知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高 奕 驤

書 記 官 廖 舜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五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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