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4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易字第2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93年8 月5 日11時40分許,酒後駕車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121 號前時(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審結),適前方有行人乙○○及甲○○正穿越道路,丙○○因受酒精影響注意力不集中,無法妥適操控車輛,致未能注意為適當必要之處置,而撞及乙○○及甲○○分別受有創傷、鈍傷、裂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