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自字第9號
- 自訴人
- 丙○○
- 自訴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周武榮律師
- 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朱立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戊○○無罪。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丙○○前曾委託被告戊○○之前配偶己○○買賣未上市股票而生金錢糾紛,民國91年1 月2 日由次子乙○○陪同前往己○○住處求償欠款新臺幣(下同)486萬元,惟己○○因無力償還欠款,遂提議將登記於被告名下之本田休旅車乙輛以80萬代價讓渡以抵償欠款,並經在場被告當場表示無異議。己○○與自訴人達成協議後,即由被告將系爭休旅車之車籍原始資料、買車發票及被告與領車牌之印章交予自訴人,並由己○○將系爭車輛移至路旁連同車鑰匙交付與自訴人,且於當日匯款50萬元返還與自訴人。惟此後己○○即避不見面,並有脫產之嫌,自訴人並對己○○提起侵占等告訴(本院按:已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續1 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被告反於91年8 月16日向本院提出自訴人有恐嚇危安、恐嚇取財、偽造私文書及侵占等罪嫌之自訴,經本院於92年6月5 日以91年度自字第338 號為無罪判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須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如對於事實有所誤認,即缺乏此種意思條件,自難令負誣告責任。是知誣告罪之成立,既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最高法院46年度臺上字第927 號判例意旨亦足供參考。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誣告罪嫌,無非係以:自訴人於91年1月2 日當日僅與子乙○○二人至黃宅,並非率眾,且未強行要求被告交付現金、支票並將房子設定抵押等借款,被告也未因此下跪求饒,自訴人亦無限制己○○行動自由,亦未有恐嚇之行為,己○○確因積欠自訴人款項,而以登記於被告名下之休旅車以80萬元之代價讓渡與自訴人,並經在場之被告表示無異議後,始親自將車子及印鑑交予自訴人,而其他資料及鑰匙亦放在車上由自訴人自取。己○○與被告於91年1 月2 日尚為夫妻關係且持有被告之印章,並由己○○自願交付車籍原始資料、買車發票及被告印章,且將系爭車輛自車庫移至馬路連同車鑰匙及售車員謝金堂之名片一併交付,當日被告亦在場無異議且於案發後亦未報警而容認自訴人將車輛過戶,顯見己○○對系爭車輛之處分已為被告明示或默示之同意。且己○○係以代物清償之意思而交付,自訴人已取得系爭車輛之所有權,不該當於侵占罪構成要件。自訴人有權蓋用該印鑑章並製作過戶車輛文書,而不該當偽造文書罪,被告親歷所有事實明知自訴人並無恐嚇危安、恐嚇取財、偽造文書及侵占等事實,竟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而提起自訴,經本院判決無罪,被告應負誣告罪責等云云。
四、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自訴所指誣告犯行,辯稱並無亂告,係自訴人恐嚇將伊車子牽走等語;辯護人則以自訴人丙○○跟己○○是獅子會交往多年的朋友,己○○曾經投資敬揚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敬揚公司)未上市股票,起初利潤尚好,自訴人為己○○的朋友,聽說投資利潤不錯,也希望能投資,同樣請敬揚公司甲○○經理幫他買賣,自訴人將錢先匯到己○○戶頭,己○○連同本身所購股款一起匯到甲○○戶頭,敬揚公司在90年12月底左右不預警倒閉,剛倒閉時自訴人有與己○○去找甲○○,向甲○○證實錢都匯入甲○○戶頭,自訴人及己○○股款全都泡湯;己○○受自訴人委託買未上市股票,沒有收取任何利益,自訴人自願投資,依法、依理己○○無須對自訴人負擔投資風險,也沒理由當天即籌措50萬元給自訴人父子;自訴人父子更將價值近百萬的休旅車牽走。庚○○也是自訴人及己○○的朋友,庚○○好意跟己○○稱要注意安全,說自訴人有打算押走己○○,當時己○○及被告聽到此事非常恐懼,且自訴人又先對己○○提起侵占告訴【按:業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7 月26日以93年度偵續1 字第2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會交付錢及車子給自訴人是違背常理,因為沒有受到任何壓力,即不會將車子任意予人牽走,己○○苦苦哀求丁○○及賴小姐籌措50萬元,然後直接匯入自訴人戶頭,自訴人帳戶也是由自訴人告知己○○,再由己○○在電話中念給丁○○等,所以提出91年自字第338 號自訴案件;另以誣告罪之成立,係以明知所誣告之事實虛偽為要件,若所訴事實,未能積極證明為虛偽,僅係證據不充分之故,是被誣告人未予判罪之原因,自不能據以推定告訴人之所訴為誣告,如以為有此懷疑或誤認有此事實,則非明知虛構而為申告,如輕信傳說,懷疑誤告,誤為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為申告,因欠缺誣告故意,或如所訴之事實因證據不足,致使被訴人為無罪之判決,在積極方面觀察,尚欠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難以誣告論等情為被告作出實際發生情形之事實及法律上辯護。
五、因如上述,就訴、辯所指而為觀察,得悉本案主要爭執點,厥為被告於前所提自訴案件究係本於虛捏事實為申告抑或已就申告事實有合理性之懷疑而為申告?因之,被告有無虛捏事實而為申告,應就91年1 月2 日自訴人與其子乙○○至被告住處前後所生情節,為完整說明,始足詳明原來被告提出自訴事實之始末,進而,論斷被告提出自訴之虛實,茲本院幾經審理所得結果,分述之:
㈠、本院另案91年自字第338 號【即被告原所提之自訴案件】部分:
1、證人己○○證述略以:我和丙○○集資投資,向甲○○買未上市股票,但甲○○捲款而逃,‧‧‧;當時丙○○匯款給我收到後即轉寄甲○○。丙○○跟我於90年12月28日去敬揚公司處理股款問題,他有全程參與(見92年度偵字第2909號侵占案卷91年10月15日警詢筆錄)。我沒欠丙○○406 萬元。丙○○匯3,895,000 元到我戶頭,我再匯到甲○○帳戶,請甲○○去買未上市上櫃的股票(見92年2 月17日偵查筆錄)。丙○○交付給我的3,895,000 元,我都匯給甲○○。「是否丙○○要買什麼就告訴甲○○?」不是。是甲○○告訴我什麼可買,才告訴丙○○。‧‧‧,但那部車子【即本案系爭所指車輛】不算在內(見92年3 月27日偵查筆錄)。「(被告【即本案自訴人】於91年1 月2 日當天,有無強行將車子及過戶資料拿走?)之前我已匯130 萬元予被告,除先前80萬元外,當天下午還匯50萬元,這50萬是我借的。‧‧‧當天確實是我拿車子印鑑給他,其他的車子資料及鑰匙都在車上。我只有把車讓他們開走,因為他一直恐嚇我,戊○○還給他下跪。聽到外面有人放風聲說車行要花多少錢讓計程車司機撞死我,對我不利(見本院92年5 月5 日訊問筆錄)等語。
2、被告戊○○供述略以:丙○○於91年1 月2 日到我住處,要我將房子設定給他。車子他沒跟我拿鑰匙,我放在門邊,他就開走。丙○○是和己○○因未上市股票糾紛,不應對我脅迫恐嚇(見本院91年度自字33 8號91年9月4 日訊問筆錄)。丙○○跟我說,如依他個性,讓他再年輕點,事情就不是這樣,一直兇我,將我所有車輛強行取走,因為當天他們很兇,只好把車給他們(見本院91年11月25日訊問筆錄);丙○○1 月2 日一早就到我家大吵大鬧,就是乙○○、丙○○,當時有我及己○○。丙○○一直說如果他年輕時,事情就不是這樣解決,‧‧‧。(你稱己○○被限制行動自由,意見?)之前丙○○在外放風聲說他開車行的,如有他們的計程車找到己○○,要撞死他。車子的行照等證件都在車上。我告丙○○偽造文書是指車子過戶的事,但車有無過戶我不清楚。侵占是指他侵害我們家的車子。丙○○恐嚇我賣登記在我名下的房子,他打電話叫我賣房子,不然就是到我家要我賣房子(見本院92年4 月9 日訊問筆錄)等語。
㈡、本案93年度自字第9號部分:
1、證人己○○證述以:跟自訴人丙○○有委託敬揚公司甲○○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自訴人的錢匯到我戶頭,我再匯到甲○○戶頭。敬揚公司跳票後,90年12月26日跟自訴人找過甲○○對質,在場的還有一些受害者,丙○○、乙○○都在場,其他的不認識,丁○○在場,也有投資,向甲○○買賣股票。自訴人有向甲○○詢問過自訴人匯到我的錢是否都有轉到甲○○戶頭,甲○○向自訴人表示錢都有匯到,並且要討論之後的問題如何解決。(辯護人問:當天自訴人有無要求甲○○如何處理債款?)當天敬揚公司很亂,自訴人向甲○○要求當日無論如何都要解決,甲○○當時表示他身上沒錢,約一個禮拜可以處理這件事,自訴人問我要不要對甲○○強制解決,我說他都表示一個禮拜要解決,所以就不要用強制手段,一個禮拜後甲○○跑了,沒有解決錢的問題。聽丁○○、庚○○轉述說有人要對我不利,叫我開車要小心,我把這個聽到的訊息轉告戊○○;(91年1 月2日本案發生的過程?)當天早上8 點多,我在板橋家裡,丙○○、乙○○到我家來,我讓他們進來坐,討論股票之事如何解決,我表示大家都是受害者,我沒有錢賠,但他們兩人很兇,被告就跪下求他們,求他們不要把我們的房子拿去抵押,他們說今天不輕易罷休,我沒有辦法,只好打電話給丁○○跟賴錦洲的太太,借調金錢想要解決這個事情,丁○○匯了20萬元到丙○○的戶頭裡面,賴太太匯了30萬到自訴人戶頭,自訴人說50萬不夠,還繼續要求其他款項,因為房子是被告的,不答應將房子去抵押,我們有一台新的休旅車,因沒有辦法,只好讓他們開走。(你跟丁○○講的時候,一開始她答不答應借款?)我跟她說如果妳不匯錢給我,我會死得很慘,她本來不願意借款,我求了很久她才願意借給我。(為何說是沒有辦法,才讓他們開走休旅車?)自訴人說50萬元不夠,而且當天一定要處理全部的款項,所以只好讓他們開走休旅車。‧‧‧自訴人已取得50萬元,為何還要開走休旅車!股票的事,是我跟自訴人的問題,與被告無關,休旅車登記在被告名下,自訴人無權取得車子;(丙○○買股票的錢,既是共同委託甲○○為何匯到你的戶頭?)因為我跟自訴人是朋友,他也知道我買股票玩了半年多,而且他跟甲○○又不熟,所以才先匯到我的戶頭,自訴人是因為相信我,所以先把錢匯到我的戶頭。(風聞有人要對你不利,是否是指自訴人?)不知道,丁○○、庚○○他們有說就是自訴人要對我不利,是丁○○告訴我,她是從庚○○那聽來,庚○○說是從計程車同業那裡聽來的,不知道丁○○、庚○○是否從丙○○口中聽到這些話。(休旅車讓他們開走是何意?)他們說如果我不還清款項,不放過我,休旅車不是我同意他們開走的,是他們強迫的,‧‧‧,(你是如何遭到自訴人的強制?)當日我老婆跪求不要拿房子抵債,自訴人他們不接受,非要拿到錢,他們說如果沒有拿到錢,不會放過我。(自訴人父子有無說要如何對你不利?)沒有明講,但是態度很兇惡,他們兇惡的表情跟行為我沒有辦法具體形容。(當日車庫的門為何會打開?)是我打開的,因為我看當天沒有還錢是沒有辦法的,所以就把車庫門打開,好讓他們把車開走等語。
2、證人丁○○證述以:91年1 月2 日早上8 、9 點左右接到己○○電話,要向我借20萬元,我一開始拒絕,因為本身沒有這麼多錢,己○○說如果沒有借錢給他,他會死得很難看,我問他為什麼,他說自訴人父子到他那裡,看事情要如何解決,而且還表示說自訴人父子無論如何就是要拿到錢,我跟己○○說我們都是受害者,況且我們也都跟甲○○在自訴人面前對過質,自訴人不應該逼我們,我們也都是被甲○○騙了,己○○說對自訴人講這些沒有用,如果不給他錢,可能連門都出不去,在電話中有聽到被告在哭的聲音,己○○說他太太跟自訴人跪求,我一再拒絕,己○○則一直哀求,最後我只好要己○○提供自訴人帳號,己○○就把電話轉給自訴人聽,我就跟自訴人說我們都是好朋友,不必苦苦相逼,但自訴人聽不下去,我只好向他要了帳號,去向別人借錢,匯給丙○○。(在電話中除了聽到被告的哭聲外,有無聽到被告說什麼話?)我是聽到被告說,不要這樣,拜託放我們一條路走,此外就沒有聽到其他的話。(最後為何匯錢給丙○○?)因為我跟己○○、丙○○都是朋友關係,己○○又一再拜託,而且我又聽到被告的哭聲,感到不忍心,也不希望大家為了這個事情反目,所以我才決定借錢給己○○。(你是否聽聞有人要對己○○不利的事情?)我在我自己開的咖啡廳內,有一、兩位玩股票的朋友,跑來找我,要我轉告己○○出外要小心一點,但他們沒有說是什麼人要對己○○不利,說這些話的人是誰我也不記得,告訴我的人有男有女,我聽到後就趕快打電話告訴己○○及戊○○,要己○○出門要小心一點,可能有人會開車撞他,把他給押走等語。
3、證人庚○○證述以:知道他們之間有股款糾紛,丙○○有向己○○去要回投資股票的錢,我也有參與投資,有打電話告訴乙○○,如果找到詐騙你們的人,可以在一個月內讓己○○欠丙○○的錢,可以還給丙○○,由於當時情形很亂,很多投資人對己○○、丁○○不滿,要向他們二人要錢,我聽到有人要對己○○不利,所以我就勸告己○○出門要多小心。(對己○○不利的具體內容?)我不方便講【審判長諭知:證人不得隱匿,否則涉嫌偽證。】我是聽我們車行趙珩說的,他說叫我不要管己○○的事,有人要對他不利,他就說這樣而已,他沒有說是誰要對他不利,也沒有說他是如何聽到的,他只知道我有投資己○○他們。有把聽到的消息轉告己○○請他出門要小心一點。(如何知道丙○○要向己○○要錢?)確實日期不記得,我到丁○○的咖啡廳有碰到丙○○,我跟他說有跟乙○○通過電話說,我現在正在處理股票的事情,如果找到詐騙的人,會優先把己○○欠的錢還給他們,‧‧‧是己○○告訴我,丙○○向他要錢,之後丙○○到了咖啡廳,其實是沒有進到咖啡廳內,是我走出去,跟丙○○說話,丙○○並沒有走入咖啡廳內,‧‧‧等語。
4、證人(即自訴人)丙○○證述略以:(是否曾經跟己○○到敬揚公司找甲○○對質?)我是到敬揚公司找己○○,根本不認識甲○○,如何跟他對質,己○○是有指一個人說,那個人就是甲○○,但我沒有跟那個人交談。(91年1 月2 日跟你兒子到己○○家,如何要求己○○還款?)是己○○事先跟我說好要還我錢,所以我才去找他,到了他家他說屋子裡面的車子給你開走,抵償80萬元,我認為這個車不值80萬元,不願意接受,後來他說車子作價80萬元給我,而且會再匯款50萬元,先還130 萬元,其餘款項以後再說,我才接受,他就把車子從車庫開出來給我。(車子現在何人名下?)已經把車子賣給別人。(車子過戶時,被告有無出面?)把車子開走的時候,車籍資料、印鑑等都由己○○交給我,當時被告有在場,己○○還提供賣車業務員的資料給我,交代我如果車子有什麼問題可以去找該營業員,‧‧‧他說剩下的款項他會想辦法儘快還給我。(匯給你的50萬元有無當著你的面去籌錢?)我有聽到他去打電話,但是打給誰,怎麼跟人家說的,我就不知道。(被告是否同意己○○以休旅車抵80萬元的債款?)被告有同意,而且當我質疑車子不值80萬元的時候,被告還表示車子怎麼會不值80萬元。(己○○把休旅車的資料、鑰匙交給你的時候,被告是否在場?)我沒有注意。(何時賣掉休旅車?)91年1 月2 日後約5 、6 個月,我是交給我兒子乙○○賣,賣給誰我不知道,好像賣得不足70萬元。十多年前看過趙珩這個人,那時候他是開計程車,後來在開走己○○的車子後的某一天,我要去找己○○,在路上我有遇到庚○○,我沒有跟庚○○說叫己○○小心一點或他會被車子撞到這些話,我也沒有跟別人說過類似的話等語。
5、證人乙○○證述略以:91年1 月2 日大約7 點左右到達己○○家,8 點左右離開,我父親要我陪他去處理股票委託買賣糾紛的事情,到了之後,我們就跟己○○夫婦研究如何還錢給丙○○,己○○、戊○○2 人均表示沒有錢,說他們2 人也是被別人惡性倒閉,己○○夫妻2人表示要把目前居住的房子賣掉還錢,我認為太慢,建議他們何不拿房子向銀行抵押借錢,己○○自己提議他們有1 台休旅車才買了10幾天,要作價80萬元給我們抵債,剛開始我們不同意,認為車子是跨年份,可能賣不到80萬元,不願意接受,我父親要己○○向親戚朋友借錢來還,後來己○○打電話後,就表示除了以車子作價外,還願意再匯50萬元給我們,他們夫妻2 人一再要求我父親以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後續不足的部分,己○○表示再過幾天再跟我父親洽談,我父親問我意見,我怕以後什麼都拿不到,所以同意接受,己○○就把車子的證件、車籍資料拿給我,車子是由己○○把車庫的門打開,將車子開出車庫,交給我父親,印鑑是己○○叫戊○○連同戊○○的無要求被告出具書面?)沒有,戊○○只依己○○的指示,從房間裡面拿出印鑑及料是己○○交給我的。(戊○○依己○○指示拿印鑑、基當時在場,不過印鑑跟是直接交給我,我忘記了等(以上㈡、1至5均見本院9 3 年8 月31日審判筆錄)。
六、稽上,各該證人等所述,分析說明之:
㈠、首先,本件自訴人與己○○2 人均係透過甲○○而為買賣股票,己○○則協助自訴人買賣股票事宜,而自訴人本於風險考量當係出於自願而出資,其無論為自主投資抑或他人穿針而為浥注,則各該投資風險均應自負,因之自訴人、己○○2 人間,就該投資買賣未上市股票相關權益已屬明確,要係肯定。
㈡、在91年1 月2 日,自訴人至己○○住處,隨而己○○當日即籌措50萬元予自訴人父子,更由自訴人父子將系爭車輛開走,亦經證人丁○○、己○○證述如前在卷,亦為自訴人所不否認。則己○○與被告,如未受任何之有形、無形壓力,即不會即刻籌措金錢交付並將系爭車輛逕交自訴人父子之合理性存在,因之,心生畏怖,而認自訴人涉有恐嚇行為,亦屬常情,又被告聽聞庚○○稱,自訴人欲對己○○為不友善之舉動,被告與己○○為此因心生恐懼,且登記在被告名下之汽車亦為自訴人所開走,自訴人復對己○○提起侵占告訴,因此提出91年自字338 號之自訴案件,衡之一般認知,也屬常情。
㈢、又證人丁○○與賴錦洲之妻匯款予自訴人之資料顯示,自訴人於91年1 月2 日前往被告住處,同日在匆忙中籌措鉅款而匯至自訴人帳戶之事實,已屬明確。此就證人丁○○證述該日己○○哀求丁○○匯款至自訴人帳戶,並親聞電話中談為何應予以匯款之事件始末,有91年1月2 日20萬、30萬元匯款收據在卷。再者,證人庚○○亦證稱自訴人向己○○催討股及其曾向己○○提醒注意人身安全情事。核與證人己○○證述自訴人為何向其催討股款始末,以及91年1 月2 日,請丁○○及賴錦洲之妻共匯款50萬元至自訴人帳戶及自訴人父子開走被告所有系爭車輛之原因,各屬相符,均足憑信。
㈣、又6 N-7282號休旅車於91年1 月2 日由自訴人丙○○父子開走,當時該車登記名義人為黃戊○○(即被告),該車又係戊○○出資購買,非與丙○○父子合夥購買,有90年12月11日南陽公司統一發票、90年12月14日牌照申請書影本足佐。至於休旅車過戶詳情?由何人過戶?則事涉偽造文書有無之相關事項,稽之91年1 月15日汽車過戶登記書影本,該過戶登記為被告所否認為其所為,換言之,其並無辦理過戶情形,因而有合理之懷疑為自訴人未經授權而為之行為,亦難謂與一般生活常情有顯著之區別差異,此就證人乙○○證述並未取得被告之同意授權辦理過戶者,更足明悉,故被告執以自訴人有為偽造文書、侵占一節,自非無的。
㈤、矧證人即自訴人丙○○稱91年1 月2 日是己○○先跟伊說好要還錢,所以才去被告住處一節,若事先已經商議準備還錢,當無是日又需在緊急中向他人調現,因此,如非斯時已經意思自由之受到某程度之干擾,當無為此一急忙調現之理由,何況證人乙○○於本院證述係其父親即自訴人要己○○去借錢者可明。
七、抑有進者,自訴人前於93年9月9日具狀提出所謂其等於91年1月2日之錄音及其譯文,本院於93年10月22日欲行勘驗該錄音,嗣由被告辯護人質疑該錄音之證據能力,並指出該錄音有剪接情事且非完整,並不能呈現該日於被告住處前後進行之全部,本院就此質疑,於同日命自訴人應於一週內補正全部錄音及其譯文到院,惟自訴人仍置若罔聞,未據提出,本院遂將之摒棄作為被告犯罪證據之用,併此說明。或有謂自訴人有可能於其受不利益判決時,再次就原錄音為實施惡性訴訟技巧,提出上訴審法院,則基於自訴程序律師強制代理原則之本旨,於律師執業之倫理而為觀察,顯然已有所欠缺,即於該等倫理規範已有違背,換言之,代理人律師若未盡該訴訟程序進行之本旨,即有應負之相關責任存在。因之,本於自訴程序乃係由自訴人為之發動,其發動權所本之舉證責任,與公訴人之發動者相同,即自訴人應盡之舉證責任,與公訴人二者間,並無二致,則可以確知者,自訴人係以刑逼民,應無疑問,否則,即應於本院為適時提出,以符訴訟法適時提出原則,總之,本件自訴舉證,仍屬未備,毫無疑義。
八、如上所述,已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自訴人無此行為,進而故為虛捏情事,而己○○、賴錦洲、丙○○是否透過敬揚公司甲○○共同購買未上市股票,或係自訴人所陳係己○○慫恿其為投資行為,進而委託己○○為買賣等情事,於本案誣告犯行要均不生牽涉,於此自毋庸論列,即言之,證人即自訴人丙○○暨證人乙○○之指、證述,仍無從為被告不利益之認定。總的說來,被告於前向本院所提自訴,僅係單純未能舉證證明,而係本於合理懷疑有其所申告之事實,並已經提出相當之說明,並非完全虛構事實攀誣他人,自不能以誣告罪論處,充其所及,或僅係其等間,因投資買賣誠信所生糾葛,並非僅有刑事訴訟程序一途所可解決,亦非不明。因悉,自訴所指被告涉犯誣告犯嫌之證據,已然欠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故意虛構事實而誣陷他人犯罪之行為,徵諸首揭,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