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
46 年台上字第 92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46 年 07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0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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