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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妨害風化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許仕楓陳恆寬許必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蘇文宏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蘇文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經具保人蘇文宏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許必奇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八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風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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