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6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4 項、第11條第1 項、第12條第4 項、第13條第1 項及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等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又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3年10月14日起羈押,嗣並於94年1 月13日延長其羈押。茲被告因另案竊盜案件,自94年2月23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94年執甲字第978 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