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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林晏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被告甲○○自民國玖拾叄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右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 官 林 晏 鵬

書記官 陳 君 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0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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