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貳月貳拾伍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於民國94年2 月7 日起延長2 月在案。茲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94年2 月25日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案號:94年執辛字第857 號)在卷可稽,是原羈押原因業已因此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應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