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4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候志融張宏節楊博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易字第24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調偵字第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93年8 月5 日11時40分許,酒後駕車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121 號前時(所涉公共危險部分另行審結),適前方有行人乙○○及甲○○正穿越道路,丙○○因受酒精影響注意力不集中,無法妥適操控車輛,致未能注意為適當必要之處置,而撞及乙○○及甲○○分別受有創傷、鈍傷、裂傷及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甲○○告訴被告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候 志 融

法 官 張 宏 節

法 官 楊 博 欽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字第248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