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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39號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坤地李麗珠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重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嗣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本院93年度刑保管字第300 號,本院卷第一宗第53頁背面),予以停止之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3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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