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易字第5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重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嗣經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本院93年度刑保管字第300 號,本院卷第一宗第53頁背面),予以停止之被告乙○○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